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础和关键。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素质,增强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委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促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县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有履行职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委员举报、批评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委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委员实行立案审查,应及时向县政协党组通报。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根据《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好以下义务和职责:
(一)遵守并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出有质量有价值的提案、社情民意各一件;
(四)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渠道畅通、位置超脱的优势,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协助做好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树立社会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多做贡献。
第二章 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 县政协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
第四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
第五条 学习培训的方式和办法有:
(一)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二)依托政协各组成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
(三)县政协原则上每年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和市政协下发的重要文件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对政协委员进行有计划、分层次的学习培训;
(四)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
(五)通过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安排县政协领导及机关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六)通过组织参观、考察、联谊活动,举办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委员论坛进行交流学习;
(七)为委员订阅政协报刊,发放各种学习资料等进行学习培训。
第六条 广大政协委员要从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重要意义,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扎扎实实地搞好学习,肩负起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历史使命。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县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县政协把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并建立和完善委员管理机制。
第八条 县政协机关要提高为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要科学合理,各种会议活动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适当方式提前通知。
第九条 在县政协党组、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县政协、政协组成单位、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实行管理考核,并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实行考勤、登记,对每位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政协委员参加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和由县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
政协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考勤登记;委员的提案和社情民意分别由提案委员会和信息中心负责汇总登记。
实行年度汇总评议制度,每年年终由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每位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开展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每年底由县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全年履职情况向委员及所在单位通报,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作为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相关单位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和县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依据。
(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督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
(三)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所在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以便及时掌握、调整。
第四章 奖惩与辞职
第十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评比表彰活动,激励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县政协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政协会议、政协文件、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和宣传。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向县政协秘书长请假;无法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它活动应向分管副主席请假。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全体会议期间,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县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终止政协委员资格处理。
(一)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
1.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届中不假1次或连续请假2次未参加县政协全委会议的;
3.年内不假1次或连续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特殊情况除外);
4.年内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的;
5.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县政协委员资格。
1.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调研、视察等活动,也未完成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的;
2.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给予通报和终止县政协委员资格处理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县政协委员被终止其县政协委员资格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县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连续两年内没有参与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视为自动辞去县政协委员职务,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未经请假同意,常委一年中两次不出席常委会议,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县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委员因调离本县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原界别代表性的,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1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二)委员辞职须经县政协党组研究,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县政协委员辞职后产生的空缺,按程序增补县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县政协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凡自愿退出政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受到终止政协委员资格处理的,退出和辞去委员资格的,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