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1997年9月10日政协重庆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全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重庆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协商讨论稿);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财政预算(草案);
(五)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法规(草案);
(七)中共重庆市委提出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人选;
(八)市辖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方案;
(九)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十)对外交往的重大问题;
(十一)各党派之间共同性事务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主要问题;
(十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
第五条 民主监督是对重庆市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重大改革与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
(六)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专题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应邀参加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等活动。
第六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四、五条规定的以外,主要是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本会的各单位、选择事关全局或人民群众关心的课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必要时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参加,将参政议政贯穿于调查研究全过程;还要通过视察、参观、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重庆市的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献计出力。
第七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亦可建议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八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政治协商。
第九条 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之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有关单位和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根据协商议题,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应组织政协委员,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派、团体、区(市)县政协以及有关人士进行调查和研究。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二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等工作,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制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以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以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市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专门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直接送达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一般应在两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规定列席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秘书长应加强同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的联系,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秘书长和市辖各地政协秘书长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加强同委员的联系,运用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重要活动,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机关要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市所辖各地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