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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2/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渝政协〔2013〕18号)
政协委员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市政协要组织和推动委员继承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方针、政策,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以及时事政治。要坚持理论学习制度,不断完善学习规划,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通过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政策法律水平,不断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推动政协委员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市政协要积极推动政协委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政协章程,自觉遵守和维护章程。市政协委员要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政协章程的要求,积极参与委员履职实践活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本界别群众,积极主动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要自觉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发表意见,认真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建言献策;要用实际行动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拒绝冷漠和懈怠,拒绝浮躁和脱离国情的极端主张,拒绝奢靡和一切利用权力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三、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市政协要依法维护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研活动的权利,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四、积极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市政协要深化走访委员活动,增强走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和完善主席会议成员联系界别、联系委员制度。要通过各种例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印发学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视察、参观、调查、研究等活动,为政协委员知情参政提供条件。要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对政协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政协机关要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反馈。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原则上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以便政协委员作好相关安排。市政协要与相关部门一道做好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工作,保障委员的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五、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政协章程,带头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常委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外地出差、参加上级检查或召开的重要会议、处理紧急事件、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厅请假,由秘书处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长,并经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要在下次常委会上予以通报。
六、加强对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市政协要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定期通报委员履职情况,积极开展委员述职工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协委员因外地出差、参加上级检查或召开的重要会议、处理紧急事件、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厅请假,由秘书处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长,并经批准。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申请,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批准方可离会。市政协办公厅要及时通报市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委员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包括只报到不参加会议和活动),或一年内没有参加一次市政协及专委会、地区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常委会依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七、表彰优秀政协委员。市政协每届在届中和届末,按照委员履职水平、参加会议和活动、遵章守纪等情况,评选优秀市政协委员,并在全委会上进行表彰。